個人房地合一2.0課稅新制申報注意事項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土地交易所得不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規定(下稱房地合一稅1.0),為落實居住正義,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下稱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有關境內個人出售房地交易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新舊制度之差異,分述表列如下:
項目 |
修正前(房地合一稅1.0) |
修正後(房地合一稅2.0) |
實施日期 |
105.1.1以後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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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30以前出售 |
110.7.1以後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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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範圍 |
房屋、土地 |
1.土地、房屋 2.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3.持股(或出資額)過半數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的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是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排除屬上市櫃及興櫃公司的股票交易)(無取得日之限制) |
持有期間 及 稅率 |
1.45%:1年以內 2.35%:超過1年未逾2年 3.20%: (1)超過2年未逾10年 (2)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持有期間超過2年以下 (3)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自取得土地之日起2年內完成並銷售。
4.15%:超過10年 5.自用住宅連續住滿6年,出售房地交易所得4百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稅率10%。 |
1.45%:2年以內 2.35%:超過2年未逾5年 3.20%: (1)超過5年未逾10年 (2)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持有期間超過5年以下 (3)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自取得土地之日起5年內完成並銷售。 (4)參與都更或危老重建取得房地後第1次移轉且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者 4.15%:超過10年 5.同左 |
移轉費用 減除 |
以成交價額5%與提出文據核實認列取大者減除 |
若未提出文據核實則以成交價額3%且以30萬元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