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計數器 特定股權交易課徵房地合一2.0問題檢討 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稅負彙總,請參閱最新消息-稅務 從馬斯克賣股票談股票選擇權之影響,請參閱最近消息-論文。 110年度起個人出售股票之課稅方式,請參閱最新消息-稅務。 房地合一2.0課稅新制已實施,請參閱最新消息-稅務 醫療社團法人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業經修訂,請參閱最新消息論文。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372號12樓之2 (07)7160724

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

個人房地合一2.0課稅新制申報注意事項

分享到

個人房地合一2.0課稅新制申報注意事項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土地交易所得不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規定(下稱房地合一稅1.0),為落實居住正義,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下稱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有關境內個人出售房地交易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新舊制度之差異,分述表列如下:

項目

修正前(房地合一稅1.0)

修正後(房地合一稅2.0)

實施日期

105.1.1以後取得

110.6.30以前出售

110.7.1以後出售

課稅範圍

房屋、土地

1.土地、房屋

2.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3.持股(或出資額)過半數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的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是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排除屬上市櫃及興櫃公司的股票交易)(無取得日之限制)

持有期間

稅率

1.45%:1年以內

2.35%:超過1年未逾2年

3.20%:

  (1)超過2年未逾10年

  (2)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持有期間超過2年以下

  (3)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自取得土地之日起2年內完成並銷售。

 

 

 

4.15%:超過10年

5.自用住宅連續住滿6年,出售房地交易所得4百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稅率10%。

1.45%:2年以內

2.35%:超過2年未逾5年

3.20%:

  (1)超過5年未逾10年

  (2)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持有期間超過5年以下

  (3)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自取得土地之日起5年內完成並銷售。

  (4)參與都更或危老重建取得房地後第1次移轉且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者

4.15%:超過10年

5.同左

移轉費用

減除

以成交價額5%與提出文據核實認列取大者減除

若未提出文據核實則以成交價額3%且以30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