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房地合一2.0課稅新制申報注意事項
(一)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土地交易所得不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規定(下稱房地合一稅1.0),為落實居住正義,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下稱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有關境內營利事業出售房地交易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新舊制度之差異,分述表列如下:
項目 |
修正前(房地合一稅1.0) |
修正後(房地合一稅2.0) |
實施日期 |
105.1.1以後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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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30以前出售 |
110.7.1以後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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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範圍 |
房屋、土地 |
1.土地、房屋 2.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 3.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4.持股(或出資額)過半數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的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是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排除屬上市櫃及興櫃公司的股票交易)(無取得日之限制) |
持有期間 及 稅率 |
一律20% |
1.45%:2年以內 2.35%:超過2年未逾5年 3.20%: (1)超過5年 (2)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 (3)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房地後交易 (4)參與都更或危老重建取得房地後第1次移轉 (5)營利事業非以起造人興建房地完成後第1次移轉 |
課徵方法 |
合併計稅、合併報繳 |
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例外:營利事業以起造人興建房地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所得或損失則採合併計稅合併報繳 |
(二)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房地、其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之營利事業(公司、有限合夥、醫療社團法人及長照社團法人等)得為所有權之登記主體有別,故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地之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7之規定申報及課徵其個人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