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刋登於110年3月31日會計師季刋第286期
壹、前言
產業組織型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之外,原主要為依商業登記法成立之獨資、合夥及依公司法成立之公司。獨資及合夥無法人資格,獨資業主及合夥人責任無限;公司為營利社團法人,股東責任無限者,為無限公司股東及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有限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責任為有限。獨資及合夥之課稅方式採用「穿透式」課稅,即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營利所得直接納入獨資業主及合夥人所得課稅。公司則須課徵營業事業所得稅,其盈餘分配與股東者,納入個人股東綜合所得或法人股東營利所得課稅,如公司盈餘不分配者,則加徵5%未分配盈餘所得稅,即不納入股東所得課稅。
民國104年6月24日發布有限合夥法,開宗明義第1條稱為增加事業組織之多元性及經營方式之彈性,引進有限合夥事業組織型態,俾利事業選擇最適當之經營模式,特頒定本(有限合夥)法。有限合夥類似兩合公司,合夥人責任類型分為無限與有限兩種,兼容合夥及公司組織型態,增加經營彈性,目前登記家數有62家,較無限公司9家及兩合公司5家還多,雖然比不上合夥家數38,125家、有限公司家數540,927家及股份有限公司家數173,711家,但仍有些業主選擇採用有限合夥經營。民國108年7月24日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23-1條規定符合創業投資事業之有限合夥組織,得適用穿透式課稅,比照獨資及合夥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營利所得直接納入合夥人所得課稅。此種租稅優惠,可吸引創投事業採用有限合夥經營,而其他有限合夥的組織特性(詳下述),值得分析以供參考。
貳、有限合夥型態
有限合夥指以營利為目的,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社團法人。有限合夥應有一人以上之普通合夥人(詳下述),與一人以上之有限合夥人,互約出資額組織之。有限合夥每一普通合夥人或有限合夥人,不問出資額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有限合夥契約訂定按出資額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有限合夥名稱,應標明有限合夥字樣,如「XX有限合夥」。有限合夥名稱,不得採用與他有限合夥或公司相同之名稱。但二有限合夥或有限合夥與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綜上所述,有限合夥屬營利社團法人,由一人以上普通合夥人及一人以上有限合夥人訂定合夥契約而成立,其名稱除與其他有限合夥區別外,亦須與公司區別。
參、合夥人責任類型
有限合夥之合夥人責任類型分普通合夥人及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指直接或間接負責有限合夥之實際經營業務,並對有限合夥之債務於有限合夥資產不足清償時,負連帶清償責任之合夥人。有限合夥人指依有限合夥契約,以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夥負其責任之合夥人。普通合夥人為有限合夥負責人,(如公司之董事),並由普通合夥人選任代表人,對外代表有限合夥(如公司之董事長)。法人依法得為普通合夥人者,須指定自然人代表執行業務。
公司得為有限合夥之合夥人,不受公司法第13條第1項有關公司不得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之限制。公司為有限合夥之普通合夥人,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同意。
二、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三款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第二項第三款與前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三項規定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有限合夥法第8條)。
財團法人不得為有限合夥之普通合夥人(財團法人法第20條第2項),其為有限合夥人者,並無限制。但有限合夥未發行股票,非財團法人可投資標的,須經主管機關同意投資方可。長照機構法人不得為有限合夥之普通合夥人,其為有限合夥人時,投資金額受到限制(長照機構法人條例第16條)。醫療法目前未如長照機構法人條例訂定有限合夥之投資規定,故醫療社團法人尚不得為有限合夥之合夥人。
肆、有限合夥之出資
有限合夥之出資,普通合夥人得以現金、現金以外之財產、信用、勞務或其他利益出資;有限合夥人得以現金或現金以外之財產出資。但以信用或其他利益之出資,不得超過有限合夥出資總額之一定比例。合夥人應以有限合夥契約約定各合夥人出資額,並得約定分次出資及其方式、條件或期限等(有限合夥法第14條)。非以現金出資者,應在合夥契約記載其種類。
有限合夥之出資,除現金及現金以外之財產如存貨、股票、債券、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無形資產外,普通合夥人比照無限公司股東得以信用、勞務或其他利益出資。但以信用或其他利益出資者,較難估價,不得超過下列比例(經濟部104年11月30日經商字第10402430950號公告):
一、於有限合夥出資總額未達新台幣3千萬元時,不得超過出資總額之二分之一。
二、於有限合夥出資總額新台幣3千萬元以上時,不得超過出資總額未達新台幣3千萬元部分之二分之一加計出資總額新台幣3千萬元以上部分之四分之三。
有限合夥申請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之出資額達新台幣3千萬元以上,或合夥人人數達35人以上者,其出資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但出資額全部為現金者,不適用之(有限合夥法第14條第3項)。也就是全數現金出資者,出資額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有以全部或部分現金以外之財產,信用、勞務或其他利益出資,而出資額達新台幣3千萬元以上或合夥人數達35人以上者,出資額方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獨資及合夥出資額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之資本額變動除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辦理庫藏股減資外,一律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設立或增資之出資額全部為現金可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但有限合夥取回出資額及以現金退還出資額者,依有限合夥法第18條及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第13條規定,應依合夥契約約定,並經有限合夥清償現有債務或為債權人提存後始得為之,並應查核合夥契約、取回出資額及載明減資原因,與現金出資因易於認定而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情形不同,除非出資額未達3千萬元或合夥人人數未達35人者,其出資額減少變更登記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經濟部108年6月12日經商字第10802413510號函)。
依有限合夥法第27條第3項規定及經濟部106年7年18日經商字第10602414600號公告有限合夥出資額達新台幣3千萬元以上者,其年度財務報表於分送合夥人承認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除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千萬元以上,或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3千萬元而營業收入淨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100人,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有限合夥訂定於104年6月24日,規定全部以現金出資或出資額未達新台幣3千萬元及合夥人數未達35人者,其出資額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當初立法原因為現金出資易於辨認,亦可減少有限合夥登記成本,但以107年11月7日修訂之洗錢防制法水準來看,恐會造成洗錢防制法的漏洞。想適用穿透式課稅的有限合夥,實收出資額須達新台幣參億元,其出資額規模已非一般合夥或公司所可比,出資額全部為現金者,仍可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過於寬鬆,建議主管機關對有限合夥之出資額,比照公司均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由會計師把關堵住洗錢防制法的漏洞。再者非現金以外之財產、勞務、信用及其他利益出資額,其估價先經會計師查核,可避免資本不實情形,讓登記主管機關審查有所依據。
伍、有限合夥之營運
合夥人之出資額,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不得取回其出資額之全部或一部。合夥人依有限合夥契約約定取回其出資額者,非經有限合夥清償現有債務或為債權人提存後,不得為之。合夥人違反前二項規定,取回其出資額者,於取回之範圍內,對有限合夥之債權人負連帶責任(有限合夥法第18條)。有限合夥之合夥人,得依有限合夥契約之約定,或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以其出資額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有限合夥法第19條)。有限合夥,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全體普通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有限合夥代表人(有限合夥法第20條)。有限合夥業務之執行,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外,取決於全體普通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有限合夥法第21條)。有限合夥代表人,為自己或他人與有限合夥為買賣、借貸或其他與有限合夥有利害衝突之行為時,由其他普通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有限合夥之代表;普通合夥人僅一人時,由有限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有限合夥之代表 (有限合夥法第24條) 。
有限合夥負責人,除有限合夥契約立有約定者外,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有限合夥同類營業之行為。有限合夥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其他合夥人得以過半數之同意,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有限合夥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有限合夥法第25條)。有限合夥人,除第24條規定情形外,不得參與有限合夥業務之執行及對外代表有限合夥。有限合夥人參與合夥業務之執行,或為參與執行之表示,或知他人表示其參與執行而不否認者,縱有反對之約定,對於第三人,仍應負普通合夥人之責任。有限合夥人之下列行為,非屬第一項所定參與有限合夥業務之執行:
一、經有限合夥授權擔任特定事項之代理人。
二、就有限合夥之營業、業務及交易,僅提供諮詢或建議之意見。
三、擔任有限合夥或普通合夥人之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有限合夥法第26條)。
有限合夥負責人指有限合夥之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之經理人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有限合夥負責人(有限合夥法第4條第1項第4款)。有限合夥之業務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導入公司董事競業限制之規定,執行業務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有限合夥負連帶賠償責任(有限合夥法第23條),有限合夥人因責任有限,除有限合夥法第24條規定情形外,不能參與有限合夥業務之執行及對外代表有限合夥。
陸、盈餘分配
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有限合夥代表人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分送全體合夥人,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承認。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議案之提起,得以有限合夥契約另為約定,不受前項每屆會計年度終了之限制(有限合夥法第27條)。有限合夥在清償已屆期之債務前,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及執行退夥、解散、清算所產生之必要費用時,不得分配盈餘。於會計年度終了前分配盈餘者,應先預估並保留一切稅捐。有限合夥分配盈餘,應依有限合夥契約之約定;有限合夥契約未約定者,依各合夥人出資額比例分配。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合夥人於受分配之範圍內,對有限合夥之債權人負其責任(有限合夥法第28條)。
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10%為法定盈餘公積,另依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盈餘公積。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有限合夥盈餘分派則不限次數,視合夥契約而定,亦免依公司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但必須清償已屆期債務,或其財產足以清償債務以及執行退夥、解散、清算所生之必要費用,並預估應納稅捐後,方得分配盈餘,否則於受分配之範圍內,對有限合夥之債權人負其責任。公司盈餘分配,除特別股之約定外,一般均以出資額或股份比例分配,有限合夥盈餘分配,除依各合夥人出資額比例分配外,可依合夥契約分配,盈餘分配之基礎可包括各合夥人之信用、貢獻度及出資額多方考量,較為靈活彈性。公司依第235條之1規定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現行有限合夥法並未訂定分派員工酬勞。
柒、有限合夥之加入退夥解散及清算
有限合夥人之加入,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應經全體普通合夥人之同意;普通合夥人之加入,應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加入有限合夥為普通合夥人者,對於未加入前有限合夥已發生之債務,亦應負責(有限合夥法第32條)。依有限合夥法第19條規定受讓出資額非原有合夥人或新合夥人出資加入有限合夥者,即須依本條文的規定。
普通合夥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退夥(有限合夥法第33條):
一、死亡。
二、受破產、監護或輔助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出資額經法院強制執行。
四、除名。
前項第四款之除名,除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外(包括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確定等7款),應有下列事由之一,並經普通合夥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之:
一、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情節重大者。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或怠忽職守,致嚴重損害有限合夥之利益者。
除第33條第1項或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合夥人遇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得經其他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後退夥。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有限合夥所負債務,仍應負責(有限合夥法第34條)。
有限合夥有下情事之一者,解散:
一、有限合夥契約約定之解散事由發生。
二、有限合夥存續期間屆滿。
三、合夥人全體同意。
四、破產。
五、合夥人人數不足。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經合夥人全體同意者,得繼續經營。第一項第五款情形,經其餘合夥人全體同意者,於加入普通合夥人或有限合夥人後,得繼續經營(有限合夥法第35條)。
有限合夥解散、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後,應行清算。但因破產而解散者,不在此限。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合夥事務應由全體普通合夥人清算了結,並準用公司法無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有限合夥法第36條)。
捌、有限合夥事業課稅規定
有限合夥為營利社團法人,故原則比照公司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似獨資及合夥採穿透式課稅,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營利所得直接歸課業主及合夥人所得課稅。但產業創新條例第23-1條規定符合創業投資事業之有限合夥,得適用穿透式課稅(詳細內容請參閱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及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之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之規定),以下就此二種課稅方式分述如下:
一、一般課稅
有限合夥事業依照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依目前稅率20%課徵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前10年虧損扣除額、所得稅法第42條轉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及其他法律有關租稅優惠之規定(如投資抵減)。有限合夥事業亦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有限合夥事業之所得課徵當期所得稅,分配盈餘與合夥人後,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申報未分配盈餘,計算加徵5%未分配盈餘所得稅。有限合夥事業於計算未分配盈餘時,可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3條規定減除實質投資金額。
二、穿透式課稅
產業創新條例第23-1條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依有限合夥法規定新設立且屬第32條規定之創業投資事業(參閱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其出資額達3億元且投資額達一定規定者(參閱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之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得適用穿透式課稅,自設立之會計年度起10年內,得就各該年度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分別依有限合夥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之盈餘分配比例,計算各合夥人營利所得額,由合夥人依所得稅法規定徵免所得稅。合夥人於實際獲取盈餘時,則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以免重複。適用穿透式課稅之有限合夥事業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前10年虧損扣除額、所得稅法第42條轉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稅課稅及其他法律有關租稅優惠之規定,並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申報未分配盈餘及報繳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
玖、合夥人課稅規定
有限合夥之合夥人,分為法人及個人,取自有限合夥事業之營利所得之課稅,亦因有限合夥事業是否適用穿透式課稅而有別,分述如下:
一、一般課稅
有限合夥事業採一般課稅者,其盈餘分配予各合夥人,合夥人為個人者,其獲取之盈餘屬營利所得列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適用所得稅法第15條第4項所定可採分配盈餘按8.5%計算可抵減金額最高8萬元之合併計稅或按28%分開計稅規定。合夥人為公司、合作社、有限合夥及其他法人者,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須計入未分配盈餘課徵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
二、穿透式課稅
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穿透式課稅者,其營利所得額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依各合夥人盈餘分配比例,計算各合夥人營利所得額,由合夥人依所得稅法規定徵免所得稅,但屬源自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部分,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合夥人免納所得稅。(有限合夥事業應填結算申報書A29頁)合夥人為個人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5條第4項所定對分配盈餘按8.5%計算可抵減金額最高8萬元之合併計稅或按28%分開計稅規定,全數列為所得稅法第14條所定之營利所得合併計稅,無可抵減金額。合夥人為公司、合作社、有限合夥及其他法人者,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盈餘不計入所得稅課稅。有限合夥事業當年度所取得之各類所得扣繳稅款,按盈餘分配比例計算各合夥人之已扣繳稅款,抵繳各合夥人應納所得稅額或退稅。合夥人為非我國境內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者,雖尚未實際獲取盈餘,有限合夥事業仍應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事宜。
拾、結語
有限合夥兼取民法合夥及公司法公司之組織型態,有論者謂通常係為了單一目的的階段性組織,目的達成就可依合夥契約分配盈餘並解散,適合文創業者拍電影及數位內容業者去開發新產品。誠如有限合夥法第1條所稱係為增加事業組織之多元性及經營方式之彈性而訂定,一般事業也可考慮就如下之特性採行之:
一、法人資格
有限合夥為營利社團法人,比照公司具法人資格,不動產可登記在有限合夥名下,有限合夥事業生命亦較一般合夥可延續較長。
二、責任有限
民法之合夥人責任均屬無限,有限合夥則包括有限合夥人,其責任僅就出資額負責,有限合夥包括人合及資合,人合為普通合夥人,資合為有限合夥人,適合僅願出資而不想負無限責任之合夥人。
三、出資額
普通合夥人出資額除現金及現金以外之財產外,得以信用、勞務或其他利益出資。信用類似「乾股」不必出資而以其信用(譽)取得出資額。其他利益類似合夥人持有有限合夥事業以外之「債權」(如應收帳款、放款)轉作出資額(不同於合夥人對有限合夥事業持有之債權),只要在限額內,並經合夥人同意即可,出資方式較為多元。
有限合夥之出資額全數為現金者,或出資額未達新台幣3千萬元或合夥人人數未達35人者,出資額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可節省設立或變更登記成本。但可能造成洗錢防制法的漏洞及資本不實情形,有待檢討。且公司除陸資須檢附資本變更之附表及文件外,由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即可,有限合夥出資額變更仍須檢附附表及文件,牽涉會計專業知識,還是要由會計師代為準備加收費用,未必討得便宜。有限合夥出資額查核比照公司,無論現金出資、出資額大小或合夥人人數,由會計師依據查核辦法規定對附表及文件查核後出具查核報告即已足,對有限合夥也有好處。
四、合夥人經營
有限合夥業務之執行,除有合夥契約另有訂定外,取決於全體普通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經營權與所有權合而為一,不似公司強調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開,董事監察人由股東會選出,上市櫃公司更要選出獨立董事,即使持股不多,也可透過委託書運作去取得經營權,其缺點是會增加代理成本。有限合夥類似公司組織,但合夥人既是大股東也是經營者,可減少代理成本,也較不會發生如公司經營權之爭的亂象。
五、盈餘分配
公司盈餘分配最多一年四次,且須提列法定盈餘公及及員工酬勞,除特別股外,大都以出資額及股份比例分配。有限合夥盈餘分配則不限次數,視合夥契約而定,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員工酬勞。但須受清償債務限制,實務作法只要資產大於負債,即可分派盈餘。盈餘分派基準除出資額外,可依合夥契約另訂其他基準,較為彈性。受限清償債務而須保留盈餘不分配,是否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免加徵未分配盈餘稅額,有待主管機關之解釋。
六、穿透式課稅
符合規定之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可選擇適用穿透式課稅,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直接歸入各合夥人所得課稅。兩稅合一制度取消後穿透式課稅即享有租稅實質優惠,因有限合夥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能供合夥人扣抵其所得稅。但採一般課稅者,保留適用就分配盈餘按8.5%計算抵減金額最高8萬元為限,採穿透式課稅者不適用之,因其未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有限合夥事業採用穿透式課稅者,其營利所得直接依各合夥人盈餘分配之比例計算各合夥人營利所得額。但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業事業之合夥人,得扣除所得稅法第4條之1所定之證券交易所得部分。最近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個人對未上市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須納入基本稅額,國內營利事業本對全部證券交易所得均須納入基本稅額,國外個人及國外營利事業則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所以本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修正對國外個人及營利事業合夥人不受影響,國內個人合夥人則受到影響,證券交易所得是否僅限於上市櫃股票部分得以減除,有待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