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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原則無罪-兼談員工酬勞處理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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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於104.7.20會計人雜誌第305期

會計學是從經濟學分出來的,經濟學強調原理,而會計學走向實務,每次有人問起二種學科有何差異,經典的回答是成本的定義,經濟學是「機會成本」,會計學是「帳面成本」或「歷史取得成本」,此一成本原則早先主宰了會計衡量的基礎,雖然客觀但不攸關,不能允當反映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試想原始取得的材料成本10元,現在重置成本已到15元,產品訂價如以材料成本為10元,而認為獲利,能沾沾自喜嗎?所以現在會計原則也就改以「公允價值」為衡量基礎,作決策時才不會失真。過去不賣就不虧的掩飾情形,不再發生。認列未實現損失不認列未實現利益偏向一方的穩健原則,也獲得修正。公允價值攸關但較主觀,只要不人為歪曲,透過電腦的使用,估價方法可以趨向正確。某科技大老之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因普通股價格上漲超過轉換價格而認列很多未實現損失,認為是對採行IFRS的懲罰。其實不管採行USGAAP或ROCGAAP都是一樣的,代表投資人可以較市價為低的價格將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不正是公司的「機會成本」嗎?

員工獎酬的會計處理原則,也被大老闆誤解,認為員工分紅及認股權的會計處理原則是最糟糕的政策,會使企業人才招募遇到困難,因為認列的成本太高。過去員工分紅列為盈餘分配,現改列為費用,影響損益。會計原則認為除了分配給業主外,其他付給供應商貨款、債權人利息、政府稅捐以及員工的獎金或紅利均屬費用性質。員工分紅配股若以面額(10元),而非公允價值(如大立光股價3,000元)列為費用,業主豈非掩耳盜鈴,能真正反映機會成本與經營成果嗎?
發行認股權(含現金增資認股權)來獎勵員工,表面上發行公司並沒有付出代價,故會計原則過去以0成本處理,後來改以內涵價值(市價大於執行價格部分)為成本,但發行時執行價格等於市價,也一樣沒有成本,才改成以公允價值(內含價值+時間價值)為成本,所以即使無內含價值,也有時間價值(等待獲利的機會)的成本。發行員工認股權,不會使公司資產減少或負債增加,在會計學借貸原理下,一方列為費用,一方列為權益,費用增加抵減權益增加,但差別在費用列入損益表後,影響本期淨利及EPS等衡量績效之指標,此種處理方式才能真正衡量經營成果。天下並沒有白吃的午餐,以較低的價格甚至免費員工認股後,使股東的權益稀釋,必須反映其機會成本。
本年5月1日立法院通過員工加薪四法中的公司法修正案,計修正235條及240條,並增加235-1條。很多人誤解其意,認為用意良善,效益乏善,加薪問題應屬企業自主,公司治理領域,不應由政府代勞,強用法律治理。其實依公司法修正後的條文,員工分紅本意沒變,只是由過去規定的盈餘分配,改為依扣除員工酬勞前之獲利分派員工酬勞,符合會計原則的費用化精神,即不必依聯立方程式計算員工紅利,而可直接以扣除員工酬勞前獲利計算員工酬勞。此酬勞不同於正常薪資或年終獎金,必須公司有獲利,如有累積虧損應彌補後再分配員工酬勞,合乎會計原則又兼顧公司經營,並非效益乏善。修訂前從屬員工只能分配股票,修訂後又增加分配現金,對從屬員工是一大利多。
會計原則改以公允價值為衡量主流後,損益的波動加大,短期內可能造成判斷錯誤,認為價值下跌想立刻處理,其實可能只是短期現象,所以會計原則考慮從長期觀點衡量,某些未實現損益改列為其他綜合損益,而不會影響當期損益。但綜合損益項下之其他綜合損益,未實現前不作盈餘分配,看得到,卻吃不到,會引起投資人的誤解,如何較適當表達,這是會計原則必須改進的地方。會計人也應該明白解釋給老闆知道會計原則訂定的原意,才不會怪罪會計原則,也告訴老闆不要輕易發行有稀釋性的可轉換或認股權證券,因為要付出機會成本的代價。可瞭解性正是觀念性架構中會計資訊品質的強化品質特性。
員工分紅費用化及以公允價值衡量是會計原則的處理方式,可真正反映機會成本,不會走回頭路。唯一可以改進的是稅負優惠,對於員工分紅或認股權取得的股票,取得時不列為員工的所得,而可延至第5年或轉讓時再課稅,政府的稅收沒有減少,只是延後收到,對企業及員工也可增加誘因及減輕壓力,達到招募人才的作用,企業、員工與政府三贏,盼儘速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