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計數器 特定股權交易課徵房地合一2.0問題檢討 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稅負彙總,請參閱最新消息-稅務 從馬斯克賣股票談股票選擇權之影響,請參閱最近消息-論文。 110年度起個人出售股票之課稅方式,請參閱最新消息-稅務。 房地合一2.0課稅新制已實施,請參閱最新消息-稅務 醫療社團法人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業經修訂,請參閱最新消息論文。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372號12樓之2 (07)7160724

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

醫療社團法人之會計處理與課稅規定

分享到

本文原刊登於96年1月10日稅務旬刊 第1990期
於108年7月30日依最新規定修正

壹、醫療機構之組織型態
所謂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醫療法第2條),即通稱之醫院或診所,其組織型態依現行醫療法規定列表比較如下:
組織型態 醫師個人 醫療財團法人 醫療社團法人
定 義 由醫師個人以獨資或合夥方式設立醫療機構。 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中央主管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財團法人。 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社團法人。
法人資格 無 公益性財團法人 營利性社團法人
所得稅負 屬醫師之執行業務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銷售勞務之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非銷售勞務之所得,免徵(指符合免稅規定時)。 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餘加徵5%所得稅。
過去醫療院所均以醫師個人或財團法人之組織型態經營,新修正之醫療法納入醫療社團法人,類似另一營利社團法人—公司之型態,對於傳統以醫師個人經營之私立醫療院所而言,改制為醫療社團法人組織後,讓醫療院所不因醫師變動或後代不具醫師資格者,仍能永續傳承,有其一定功能所在。本文乃針對醫療社團法人之會計處理與相關課稅規定作一分析說明。

貳、醫療社團法人之組織運作及優點
醫療社團法人,非依醫療法規定不得設立;其組織管理等,醫療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之規定。醫療社團法人由社員出資成立,訂定組織章程,選任董事及監察人,董事組成董事會,董事長對外代表醫療社團法人。法人不得為醫療社團法人之社員,每一社員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章程得明定社員按其出資額,持有對法人之財產權利,並得將其持分全部或部分轉讓於第三人。擔任董事、監察人之社員將其持分轉讓於第三人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其轉讓全部持分者,自動解任。董事以三人至九人為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應具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資格。監察人名額以董事名額之三分之一為限。
由上述醫療社團法人之組織運作規定,可知其類似公司之組織運作,有下列優點(稅負另詳下述):
一、引進專家管理
傳統醫師個人之醫療院所,由醫師兼任一般行政業務之管理,力有未逮,改設醫療社團法人,由董事會負責行政業務管理,引進非醫師但有經驗之管理長才擔任董事,有助醫療院所合理化之經營。
二、資金募集較易
開設醫療院所所需資金十分龐大,非醫師少數個人即可達成,改以醫療社團法人,由社員集體出資,較易募集所需資金。
三、不動產可合法登記
原醫療院所不具法人資格,其不動產僅能登記在醫師個人名下,改設醫療社團法人,醫療院所之不動產即可合法登記於醫療社團法人名下。
四、連鎖經營
在醫療社團法人架構下,可設立多家醫院(上限10家,診所限1家)連鎖經營。
五、永續傳承
一般私立醫療院所之後代如果不具醫師資格者,將來負責醫師逝世後,就不能繼承醫療院所之業務,改設為醫療社團法人,透過社員及董事會運作,其後代仍可繼續經營管理醫療院所,而可永續傳承。

參、會計處理
醫療社團法人之會計處理,除於醫療法規定外,另訂定「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供遵行,公司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相關規定亦適用,其規定分述如下:
一、會計年度
採曆年制,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會計基礎
採權責發生制,原執行業務所得採現金收付制。
三、財務報表
財務報表包括(1)資產負債表(2)損益表(3)社員權益變動表(4)現金流量表,與一般公司差異不大。但公司之股東權益變動表,於醫療社團法人改稱為社員權益變動表。醫療社團法人之財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由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於年度終了5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四、資產與負債
1、不動產登記在醫療社團法人名下,對不動產處分,出租、出借
設定負擔等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2、不得為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公司之
有限責任股東,投資限額如下:
(1)淨值未達應有資本額者,不得投資。
(2)淨值超過資本額而未達資本額2倍者,得投資淨值超過資本額部份之40%。
(3)淨值超過資本額達2倍以上者,得投資淨值超過資本額2倍部份之60%。
(4)對單一公司投資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實收股本20%。
(5)不得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
3、不得為保證人。
4、資金不得貸與董事、社員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5、不得以其資產為董事、社員或任何他人提供擔保。
五、淨值即社員權益
1、必要財產最低標準
(1)新設醫療社團法人、私立醫院改設醫療社團法人及其後續擴充
者,設立或擴充急性一般病床及慢性一般病床,每床應有新臺
幣六十萬元之淨值;設立或擴充精神急性一般病床及精神慢性
一般病床,每床應有新臺幣三十萬元之淨值。但病床總數於九
十九床以下者,得以土地、房屋全部自有之公允價值加計百
分之八十作為其必要財產之最低標準,不適用前述規定。
(2)醫療社團法人設立診所者,應有新臺幣一億元之淨值。
(3)醫療社團法人設立醫院或診所及其後續擴充者,其自有之土地、房屋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土地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並以公允價值覈實計列,但承租公有或公營事業之土地、房屋者,不在此限。
(4)醫療法人設立護理機構,於新設醫療法人、私立醫院改設醫療
法人及其後續擴充者,每設立或擴充護理機構一床應有新臺幣
三十萬元之淨值。
(5)醫療法人設立醫院、診所或護理機構必要之最低財產,應分別
計算。
2、社員之出資,應發給持分單,記載社員姓名與其出資額及持分比例。
六、盈餘分餘
醫療社團法人當年度營利所得,完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於盈餘分配前,應先提撥下列基金:
(1)按盈餘提撥至少10%,辦理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基金。
(2)按盈餘提撥至少20%作為營運資金,此提撥數乃屬醫療社團法人之法定公積。
盈餘分配項目包括社員紅利、董事監察人酬勞及員工紅利,其分配比率依組織章程規定辦理。

肆、課稅規定
醫療社團法人屬營利性組織,其法人及社員相關課稅規定與原醫師個人方式列表比較如下:

比較項目
醫師個人
醫療社團法人

營利所得
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適用累進稅率5%~40%。
屬於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稅率20%。

盈餘未分配
不適用
課徵5%未分配盈餘所得稅。

盈餘分配
不適用
分配予社員之盈餘,併入社員個人綜合所得課稅。可採(1)合併課稅,取得之股利按8.5%計算抵減或退還綜所稅,以8萬元為上限。
(2)按28%稅率分開計算綜所稅。


稅負比較
綜合所得稅40%

(1)盈餘分配:
營利事業所得稅 20%
社員綜合所得稅28%(1-20%)=22.4%
合 計 42.4%
(2)盈餘未分配:
營利事業所得稅 20%
未分配盈餘所得稅
(1-20%)5% 4%
合 計 24%

醫師薪資
聯合執行業務並於契約內訂定方得列報為醫療院所費用。醫師所領薪資列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列報為醫療法人費用。醫師所領薪資,列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社員出資額轉讓
不適用
(1)社員出資額以持分單證明,
非屬股票,故視為財產交易所得
,併入社員個人綜合所得課稅。若為財產交易損失得扣抵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
(2)非屬證券交易,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至於醫療社團法人可享受稅負徵免之優待,列表如下:
稅目
稅負徵免規定

土地增值稅
(已過期限)
私立醫療院所,於醫療法修正施行 ( 93年4月28日 ) 後三年內 ( 96年4月28日) 改設為醫療法人, 將原供醫療使用之土地無償移轉該醫療法人續作原來之使用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次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無償移轉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醫療法第38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前10年度虧損扣除

醫療社團法人結算申報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比照所得稅法第39條)

營業稅 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營業稅法第8條)

伍、結語
以醫療社團法人經營醫療院所,由董事會組織運作,可引進專家做合理化之經營,透過社員出資而可得較多資金,可多家醫院連鎖經營,能永續傳承,是一合乎醫療院所現代化經營管理的組織型態。除取代傳統醫師個人方式外,並將可與原有的醫療財團法人分庭抗禮。再者醫療社團法人之相關稅負,亦比醫師個人方式更為有利,故醫療院所組織型態由個人改為醫療社團法人,將來會是一股潮流,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