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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放棄優先認股權課徵贈與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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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3/5/7
本文刊登於2013年3月會計師季刊第254期

壹、股東放棄優先認股權課稅規定
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保留員工部分外,
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優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此即為股東優先認股權的由來,以保障原有股東之持股比率,避免發行之新股被他人認購,產生股權被稀釋的作用,甚至因而喪失經營權。但股東的優先認股權,股東有權利並無義務認購,有利時認購,不利時可放棄。通常認購價格低於市價或淨值,股東優先認股權即有價值,但股東却放棄,改由有關係之特定人認購,有違一般經驗法則,故財政部即以100年1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004533940號令核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之課稅規定如下:
一、原股東係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者,不構成贈與行為。
二、原股東形式上雖放棄認股,惟實質上係藉由其對公司董事會之掌控,使公司就其未認購部份於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洽特定人認購時,以其指定之人為該特定人,於符合下列情況者,係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特定人,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並由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
(一)增資公司以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為限。
(二)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之行為具直接或間接之掌控力。
(三)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如為其他第三人(含法人),以實質經濟利益仍歸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者為限。
(四)每股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顯不相當且總價差鉅大,經核認以該價格增資並放棄認股有違一般經驗法則。
三、上開適用實質課稅原則之案件,其贈與日在本令發布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其贈與日在本令發布日之翌日以後且未申報贈與稅者,除補稅外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處罰。
  上述函令表示當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淨值顯不相當且總價差距大,而股東放棄認購改由特定人為其二親等內之親屬認購,有違一般經驗法則,稽徵機關即會就淨值大於認購價格之差額,視為放棄股東對認購特定人之贈與行為,課徵放棄股東之贈與稅。

貳、認股權價值
  股東優先認股權,在財務學上稱為「選擇權」的買權(Call option),即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股東可按照原有股份比例依認購價格承購新股的權利,股東有權利但無義務履約,當市價(淨值)大於認購價格,有利時股東本身或轉讓他人認購;反之,可放棄認購。股東優先認股權是認股權的一種,其他像發行新股員工認股權、員工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公司債及附認股權特別股等項目,亦含有認股權的性質。
  認股權的價值,依公允價值衡量,公式如下:
  公允價值=內含價值+時間價值
  內含價值=市價(淨值)-認購價格
  時間價值=等待內含價值產生或增加的機會
  當市價大於認購價格時,認股權即具有內含價值(Intrinsic Value),因為可以較市價為低的認購價格承購,產生差價利益。在認股期限截止前,市價仍然上漲時,會擴大差價利益;或者即使目前無內含價值,但將來因市價上漲也會產生內含價值,此二者稱之為時間價值(Time Value)。認股權的時間價值會隨著認股期限之經過而逐漸減少,最後變為0,僅剩內含價值。現金增資認股期限通常很短,故其時間價值較小,大部分為內含價值。
  認股權的公允價值,最早由布雷克及修爾(Black and Schole )兩位學者提出之選擇權買權價值模式導出,必須要有標的股票的歷史市價資料才可計算出來(公式較專業,在此不予分析說明。),適合上市上櫃的股票。故財政部解釋令,僅針對股票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為限,以內含價值為認股權價值,即淨值大於認購價格部份,視為放棄股東對特定承購人之贈與價值,課徵贈與稅。

參、股東放棄認股權之贈與稅計算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原有股東之優先認股權,稱為「有償配股」,因現金增資認購價小於市價,產生除權作用,會使開盤的參考價格小於前一日之收盤價格,公式計算如下:
現金增資除權參考價=除權前收盤價+現金增資認購價×現金增資配股率 /1+現金增資配
股率
  股東未上市櫃之公司,因無市價,改以淨值代之,故稽徵機關在計算放棄股東之贈與價值,應依上述公式以除權後之淨值與認購價格之差額計算較為公允。
  茲舉一例說明股東放棄認股權之贈與稅計算,甲公司已發行普通股10,000,000 股,每股淨值40元,現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5,000,000股,每股發行價格10元,除保留10%由員工認購外,其餘由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認購。A君持股比例60%,若A君放棄認購,改由其二親等內親屬認購,則A君之贈與稅計算如下:
員工配股率=(5,000,000×10%)÷10,000,000=5%
原有股東配股率=(5,000,000×90%)÷10,000,000=45%
A君可認購股數=5,000,000×(1-10%)×60%=2,700,000
現金增資除權後淨值=40+10×(5%+45%)*/1+5%+45%=30
*員工與股東認購價格均為10元。
A君放棄認購之贈與價值=(30-10) ×2,700,000=54,000,000
贈與稅=(54,000,000-2,200,000*)×10%=5,180,000
*每人每年免稅額
  現金增資除權後淨值30元,遠大於認購價格10元,內含價值甚大,A君却放棄認購,改由其二親等內親屬認購,有違一般經驗法則,故A君對特定人有贈與54,000,000元之事實,稽徵機關即對A君實質課徵贈與稅5,180,000元。

肆、節稅方法
  股東放棄優先認股權被課徵贈與稅,僅限於未上市櫃及興櫃公司,且承購之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內親屬,故會發生在家族企業,可以下列方式解套:

一、現金增資發行價格貼近淨值
現金增資發行價格貼近淨值,認股權之內含價值即低,即可減少放棄股東被課贈與稅之情形。反正是家族企業,以需要的資金除以每股淨值,即可得知發行的股數,並以淨值為發行價格,如此既可完成增資目的,也沒有贈與稅問題。
二、善用贈與免稅額度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故只要控制好淨值與認購價格之總差額不超過220萬元,放棄之股東也不會被課到贈與稅。
三、增資前股份移轉
即增資前不增資股東之股份移轉給要增資之股東,使受讓之股東行使優先認股權,而非轉讓之股東放棄優先認股權。但此種方法很可能又會被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此股份移轉有規避放棄認股權之贈與事實,仍然要課徵贈與稅。所以最好股份移轉與現金增資間隔較長時間為佳。

伍、結語
  當股東優先認股權之內含價值甚大,而原有股東却放棄認購改由二親等內親屬認購,有違一般經驗法則,稽徵機關即可依實質課稅原則對放棄之股東課徵贈與稅。但在計算贈與價值應以現金增資除權後淨值與認購價格之差額計算,方屬允當,盼稽徵機關採行。
  股東放棄優先認股權被課贈與稅,發生在股票未上市櫃及興櫃之家族企業,故以發行價格貼近淨值,善用贈與免稅額度及增資前股份移轉方式因應,是可以避開贈與稅的。
  贈與稅是針對個人之贈與課稅,如果是法人股東放棄認購,則認購特定人是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應課認購特定人之綜合所得稅;或者是依照解釋令對法人之實質經濟利益歸屬之個人股東課贈與稅?此有待稽徵機關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