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計數器 特定股權交易課徵房地合一2.0問題檢討 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稅負彙總,請參閱最新消息-稅務 從馬斯克賣股票談股票選擇權之影響,請參閱最近消息-論文。 110年度起個人出售股票之課稅方式,請參閱最新消息-稅務。 房地合一2.0課稅新制已實施,請參閱最新消息-稅務 醫療社團法人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業經修訂,請參閱最新消息論文。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372號12樓之2 (07)7160724

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

核實課稅制興股權交易課稅

分享到

發佈日期:2013/2/18
本文刊登於102年2月10日稅務旬刊第2209期

壹、前言
企業組織型態分為獨資、合夥及公司,採公司組織者,大都成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額,未發行股票,而以股單代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額,以股票表彰其持有之股份。資本額達5億元以上者,必須發行股票,未達5億元者,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不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關登錄(公司法第162條之2)。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者(含集保登錄),其股票交易所得視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及有限公司股東出資額轉讓之交易所得視為「財產交易所得」課稅。過去在證券交易所得實質免稅下(雖課基本稅額,但大都課不到),企業組織採股份有限公司並發行股票,個人股東轉讓股份即可節省證券交易所得稅。而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或有限公司出資額轉讓,其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須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繳納所得稅。但在新制證券交易所得課稅下,個人轉讓未上市櫃股票,均採核實課稅,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的免稅利基已消失。本文即在比較核實課稅制下,個人持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與出資額轉讓兩者在稅負及其他方面作一比較,瞭解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發行股票與不發行股票何者較有利。

貳、稅負比較
發行股票之股東轉讓股份,稱為證券交易,未發行股票股東轉讓之出資額稱為財產交易,其相關的稅負包括交易稅及所得稅二種,列表比較如下:
項目 證券交易 財產交易交易稅 按交易價格課徵3‰ 免徵所得稅 所得類別 證券交易所得(核實課稅制) 財產交易所得
稅率 按15%稅率課徵,不併計綜合所得額課稅。 併入綜合所得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按綜合所得淨額之累進稅率5%、12%、20%、30%及40%課徵。
長期優惠 1. 持股滿1年者,所得半數課稅。
2. IPO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者,按所得1/4課稅。 無盈虧互抵 交易損失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減除,不得後延。 交易損失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減除,可後延三年。
股票轉讓所得,所得稅法第4條之1定義為證券交易所得,而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出資額轉讓所得,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定義為財產交易所得,而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另股票轉讓,須按交易價格課徵3‰證券交易稅,由出讓人負擔。
核實課稅制之證券交易所得稅率為15%,不併計個人綜合所得額課稅,但要合併報繳。財產交易所得則併入股東個人綜合所得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按綜合所得淨額之累進稅率5%-40%課徵。證券交易所得採單一稅率15%課徵,財產交易所得則視股東個人適用之累進稅率課徵,可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故如股東綜合所得適用之累進稅率較15%高者,財產交易所得稅負較高;反之,證券交易所得稅負較高。
證券交易所得有長期優惠,如持股滿1年者,所得半數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無長期優惠,故證券交易較有利。證券交易損失只能抵減當年度交易所得,不能後延,財產交易損失抵減交易所得可後延三年,此部分財產交易較有利。

參、其他項目比較
除了稅負比較,其他項目列表比較如下:
項目 證券交易 財產交易
變更登記費 股東股票轉讓不必辦理修正章程變更登記,如屬董事監察人轉讓變動,申報即可,免登記費。 股東出資額轉讓,須辦理修正章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費每次1,000元。
股票簽證費 按發行資本額萬分之三,付給簽證機構。 無股票印製費 按實際印製成本負擔。 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轉讓股份,由公司股務機構辦理過戶登記,不必向公司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屬董事監察人轉讓者,應申報持股變動,免登記規費。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額記載於公司章程,股東出資額轉讓,即必須修正章程向公司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每次變更登記費1,000元,故財產交易變更登記費較高。另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須負擔股票簽證費及印製費,其費用較高。

肆、所得稅負之節省
核實課稅制實施前,個人持有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雖列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但有6,000,000 元扣除額,大都課不到。核實課稅制實施後,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一律按15%課稅,形成雙面受制,有限公司出資額轉讓,課財產交易所得之綜合所得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轉讓,課證券交易所得稅。
在證券交易與財產交易所得均須負擔所得稅情形下,家族間股份或出資額轉讓,只要做好規劃,仍然可以節省交易所得稅。未上市櫃股票通常依公司當時淨值作為轉讓價格的依據,如轉讓價格低於淨值,其差額會被視為出讓人對受讓人之贈與,而對出讓人課徵贈與稅。贈與稅每人每年有免稅額2,200,000元,故以股票面值為轉讓價格,控制好轉讓股數,即可節省證券交易所得稅及贈與稅。例如甲持有未上市櫃之A公司股票,每股面值10 元,轉讓當時每股淨值15元,若以每股面值10元為轉讓價格,甲公司可轉讓之股數計算如下:
轉讓股數×(淨值-面值)=扣除額X ×(15-10) =2,200,000
X=440,000 (股)*
*不考慮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
按面值10元為轉讓價格,轉讓440,000股,即使低於淨值15元,有差額2,200,000元,扣除免稅額2,200,000元,即無贈與稅負擔。但必須注意家族間股份轉讓,必須交待資金流程,否則會按全數轉讓價格6,600,000元(440,000×15)課徵贈與稅。
有限公司出資額轉讓節省稅負之方式同股票轉讓,控制好轉讓之出資額。例如前述實例改甲出資額轉讓,可轉讓之出資額計算如下:
X ×(1.5*-1) =2,200,000
X=4,400,000(元)
*淨值為出資額之1.5倍(15÷10)。
甲轉讓出資額4,400,000元,並按4,400,000元之價格轉讓,雖然淨值為6,600,000元(4,400,000×1.5),有差額2,200,000元,但扣除免稅額2,200,000元,仍無贈與稅負擔。

伍、結語
核實課稅制實施後,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從課徵基本稅額改按15%課徵,實質稅負增加很多。出資額轉讓之財產交易所得納入綜合所得,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最高按40%課徵。在公司組織規模大,股東所得較高情形下,採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對大股東較有利,因股票交易所得稅率15%較綜合所得累進稅率40%為低,且有長期優惠,所得額可按半數或四分之一課徵。公司組織規模小,股東所得較低情形下,採股份有限公司不發行股票或有限公司較有利,因財產交易所得雖納入綜合所得,但有免稅額及扣除額抵減,且可能適用5%或12%較低之累進稅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不必辦理變更登記,但要負擔證券交易稅、印製股票簽證費及印刷費,此為其不利之處。
未上市櫃股票轉讓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出資額轉讓課徵財產交易所得之綜合所得稅,但只要做好規劃,控制轉讓股份或出資額,仍然可以節省證券交易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及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