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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資公司個人股票成本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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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於稅務旬刊101年11月20日第2201期

壹、前言
修正後証券交易所得課稅方式,營利事業仍維持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課徵,但降低扣除額(2,000,000元減為500,000元)及提高稅率(10%提高為12%)。個人部分則改於所得稅法課徵,但與其他綜合所得分開計稅,合併報繳。個人証券交易所得課徵102至103年度採「設算所得扣繳」及「核實課稅」雙軌制,104年度起則對某些証券交易所得一律採核實課稅。所謂核實課稅,及指依實際交易所得(出售收入-成本-必要費用)按15%稅率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但要合併其他綜合所得辦理年度報繳。如有設算所得之扣繳稅額,可自核實應納稅額中減除。
個人投資未上市櫃股票,過去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課稅,因有6,000,000元扣除額,不一定會課到稅,修正後一律改採核實課稅,被課到的機會很大。核實課稅計算交易所得時,成本的認定,財政部將訂出辦法,可能比照「有價証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第10條規定,如因購買而取得者,以成交價格為準,因發放股票股利而取得者,以股票面額為準。但若取得之股票因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退還股款或彌補虧損,其成本如何計算調整,並未明確規定,僅以97年8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70407300號函解釋令補充規定,造成個人因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之投資損失不能比照營利事業認列損失,仍然要按原取得成本計算証券交易所得課稅,使個人証券交易所得產生「虛盈實虧」,而訟源不斷。本文即以被投資公司減資時,個人投資成本如何調整計算作一分析說明,供訂定辦法時參考,以確保個人投資人的權益。

貳、被投資公司減資其投資成本及損失認列解釋令
財政部97年8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70407300號函釋:「個人投資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股票,於被投資公司發生虧損而減資時,其投資損失即已實現,並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嗣後個人出售減資後剩餘持股,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申報有價證券交易損益時,其每股成本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上開投資損失後之金額,除以減資後剩餘股數計算。上開投資損失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尚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且該損失尚非證券交易損失,亦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3項有關有價證券交易損失扣除規定之適用。」
上述解釋令係指被投資公司減彌補虧損時,滅少股數分攤之成本屬投資損失,不能自綜合所得額中減除,也不能列為証券交易損失扣除証券交易所得,但剩餘股數之每股成本維持不變,將來股票出售時仍以原每股成本計算証券交易所得。此解釋令會造成個人投資人不能認列投資損失,却要按原每股成本計算証券交易所得,即使提起行政訴訟,但都敗訴。如果減彌補虧損不依照解釋令方式處理,而依照財務會計及証券市場規定,採用「反除權」方式調整成本,即投資總成本不變,但股數減少,使每股成本提高,將來再以反除權調高後成本計算證券交易所得,相信對個人投資人是比較合理的。
解釋令係針對減資彌補虧損而作的解釋,但未規定減資退還股款的處理。減資退還股款有按面值取回投資成本,是否依照解釋令規定,減少股數分攤之成本大於取回面值股款,其金額列為投資損失,不能抵減綜合所得?(如取回面值股款大於分攤之成本是否為投資收益?)或者以投資成本減除收回股款後之成本除以剩餘股數調整計算每股成本?減資彌補虧損或退還股款,其投資成本如何計算,在新制核實課稅下,影響個人投資人証券交易所得稅負是很大的,以下即就各種可能的處理方式作說明。

參、減資彌補虧損之處理方式
減資彌補虧之處理方式,有下列幾種:
一、依照解釋令計算投資損失,列為當年度營利所得扣除額
即投資成本之計算依照解釋令,但投資損失可列為當年度營利所得扣除額,比照營利事業投資損失可以認列,如此個人投資人才不會增加實質稅負。
茲舉實例說明,甲投資人投資A公司股票100,000股,每股面值10元,成本15元,A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減資比例為50%,依照解釋令計算如下:
投資總成本=100,000×15=1,500,000
投資損失=1,500,000×50%=750,000
減資股數=100,000×50%=50,000
減資後每股成本=(1,500,000-750,000)÷(100,000-50,000)=15
減資後每股成本仍為15元,但投資損失750,000元可列為個人營利所得扣除額,以後出售証券交易所得,仍以15元成本計算。投資損失扣除額原則不能超過當年度營利所得總額,但因核實課稅率15%,而個人綜合所得累計稅率最高達40%,故投資損失扣除額,必須考慮二者稅率之差距,訂出合理的扣除額,使投資人與稽徵機關均不吃虧。
二、以淨值法計算投資損失
營利事業對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之投資損失可以認列,依照解釋令係採「成本法」,但稽徵機關對營利事業認列之投資損失却以參與被投資公司實際經營發生之虧損核定,即採「淨值法」,投資損失之認列依投資時之淨值與減資時之淨值比較決定,而非單純依據股數減少比例而定,計算公式如下:

減資時估計價值=投資成本×減資時每股淨值/投資時每股淨值

投資損失=投資成本-減資時估計價值
以前述實例,假定A公司投資時每股淨值10元,減資時每股淨值為8元,則投資損失及減資後每股成本計算如下:

減資時估計價值=1,500,000×8/10=1,200,000

投資損失=1,500,000-1,200,000=300,000
減資後每股成本=(1,500,000-300,000)÷(100,000-50,000)=24
依照淨值法計算之投資損失為300,000元(解釋令為750,000元),減資後每股成本調整為24元,如果投資損失不能列為所得扣除額,採用淨值法調高原始每股成本,也就能降低証券交易所得稅負。對營利事業投資人而言,如果被投資公司係先辦現金增資,隔不久再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在稽徵機關那邊涼快那邊去的心態下,營業事業按成本法認列之投資損失,即可能被稽徵機關按淨值法核定很低的投資損失。
三、調整每股成本
依據台灣証券交易所公告之股票減資恢復買賣參考價格,對於彌補虧損之計算公式如下:
恢復買賣參考價=停止買賣前收盤價/減資換股率
上述計算公式,透過反除權方式提高參考價,亦適用於成本之調整。
以前述實例,計算調整每股成本如下:
減資後每股成本=1,500,000÷(100,000-50,000)=30*
*依証交所公式計算為15÷50%=30
在投資損失不能列為綜合所得扣除額下,透過成本之調高,將來產生的証券交易所得,才是個人投資人真正的所得,不會有虛盈實虧的情形發生。而且減資彌補虧損的反除權效果,一定會反映未來售價的上升,上升的售價配合調高的成本,是合情合理的。

肆、減資退回股款之處理方式
減資退回股款之處理方式,有下列幾種:
一、依照解釋令計算分攤之退股成本與退回股款差額列為投資損益。
減資退回股款係依面值退回現金,其與依解釋令計算分攤之退股成本比較,如退股成本大於退回現金面值,列為投資損失;反之,列為投資收益。投資損失修定為可列為營利所得扣除額,以保障個人投資人權益。投資收益是否列為營利所得課稅或不課稅,有待稽徵機關解釋。
財政部95年2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504509440號函規定,公司減資以現金收回股票獲配之資本公積轉增資股份應歸課股東所得稅,故減資退回現金面值部份,如符合此函令規定,是要列入所得課稅的。由於個人投資成本一律採加權平均法,成本計算不必考慮區分是購買或資本公積配股,只是當取得成本低於面值而有差價利益時,可能即有投資收益課稅的問題。
以前述實例,依照解釋令計算如下:
減資分攤成本=1,500,000×50%=750,000
退回股款=10×50,000=500,000
投資損失=750,000-500,000=250,000
減資後每股成本=(1,500,000-750,000)÷(100,000-50,000)=15
本例因每股投資成本15元大於面值10元,故有投資損失250,000元,每股成本仍維持15元。
二、調整每股成本
依據台灣証券交易所公告之股票減資恢復買賣參考價格對退還股款之計算公式如下:
恢復參考買賣價=(停止買賣前收盤價-每股退還股款)/減資換股率
上述計算公式透過反除權(收盤價>退還股款)或除權(收盤價<退還股款,實務較少發生)方式調整買賣參考價,亦適於用成本之調整。
以前述實例,計算調整每股成本如下:
退還股款=10×50,000=500,000
減資後每股成本=(1,500,000-500,000) ÷(100,000-50,000)=20*
*依証券所公式計算為(15-10×50%)÷50%=20
由於原每股投資成本15元,按面值退回股款為10元,故產生反除權作用,每股成本由15元調升為20元。收回面值之現金股款,除了屬前述解釋令為資本公積配股者應列為所得課稅,原則無差價投資損益問題。未來出售時即以調整後之每股成本20元計算証券交易所得。減資退還股款的反除權或除權效果,會反映未來售價的升降,升降的售價,配合調整升降的成本,也是合情合理的。

伍、結論與建議
假設甲投資人最後將股票以每股40元出售,綜合上述處理方式,列表比較如下:

減資種類 處理方式 投資損失 証券交易所得 淨所得
(1) (2) (2)-(1)

彌補虧損 解釋令(成本法) 750,000 (40-15)×50,000 500,000=1,250,000
淨值法 300,000 (40-24)×50,000 500,000=800,000
調整每股成本 - (40-30)×50,000 500,000=500,000
退回股款 解釋令 250,000 (40-15)×50,000 1,000,000=1,250,000
調整每股成本 - (40-20)×50,000 1,000,000=1,000,000

減資彌補虧損三種之處理方式,投資人淨所得均為500,000元,僅是投資損失與証券交易所得不同,在投資損失不能抵稅情形下,依照解釋令計算的投資損失最大,對甲投資人最不利,因較大的証券交易所得被核實課稅。減資退回股款因為有收回500,000元現金,故淨所得較減資彌補虧損多500,000元,但依照解釋令計算有投資損失,對甲投資人即不利。所以上述減資種類均以調整每股成本對甲投資人最有利。
綜上所述,對減資的處理方式提出下列改進建議事項:
一、減資彌補虧損如採解釋令計算投資損失,投資損失可抵減營
利所得。
由於依解釋令計算之投資損失目前不能抵減綜合所得,實施核實課稅後,改為可抵減當年度營利所得,但不得超過當年度營利所得總額,且抵減的所得稅額上限如下:
投資損失抵減所得稅額上限=投資損失×15%
=750,000×15%
=112,500
由於個人綜合所得累進稅率最高為40%,而核實課稅稅率為15%,故投資損失抵減所得稅額上限即為112,500元。
二、減資彌補虧損之投資損失如不能抵減營利所得,改採調整每
股成本
新制証券交易所得税改採核實課稅後,稅負加重甚大,如投資損失不能抵減營利所得,則改採調整每股成本,以調整後成本反映真正的証券交易所得,對個人投資人方屬公平。公司取得國內營利事業配發之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投資損失可認列;個人取得股利要計入所得額課稅,投資損失却不能認列,似乎有點矛盾!
三、減資退回股款採調整每股成本
減資退回股款,除屬資本公積配股要列入所得課稅外,原則上屬投資成本的收回,故採調整每股成本較為允當,即無減資分攤成本與收回股款差價損益的問題。
減資彌補虧損依照解釋令方式課徵個人証券交易所得之基本稅額,引起很大的爭議,訟源不斷,且有許多批評的文章。新制個人証券交易所得改納入所得稅法,財政部正研擬個人核實課稅之交易所得計算辦法,上述建議事項希望能納入考量,讓人民感受政府的「有感」施政措施。